以法护绿: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共守绿水青山

2026-05-21 12:49:46 作者:杨永明

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绘就美丽中国壮阔蓝图的时代进程中,法治是守护绿水青山最坚实可靠的屏障。在民法典宣传月,让我们聚焦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绿色条款,对照2026年3月12日通过、将于8月15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读懂两部法典协同护航生态环境的制度价值,感受新时代法治护航生态文明的实践力量。

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。将生态环保融入法治建设,是时代要求与全民期盼。从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、夯实私法环保基础,到生态环境法典整合制度规范、构建公法治理体系,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现从分散到系统、从原则到实操、从单向约束到多元共治的跨越,为守护蓝天、碧水、净土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。

一、民法典:绿色原则筑牢私法环保底线

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绿色原则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。这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将生态保护上升为民事基本原则,标志着环保理念从公法延伸至私法,从倡导转化为强制准则,让每一次交易、每一项权利行使都与生态环境紧密相连。

绿色原则贯穿物权、合同、侵权责任各编,形成全链条私法环保体系。在物权行使上,法律划定生态边界,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规排污弃废,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须符合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要求,从源头防范权利滥用引发环境风险。在合同履行中,绿色义务全程嵌入,当事人应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,出卖人须规范包装、杜绝过度浪费,将绿色要求融入市场交易。在生产消费环节,民法典确立旧物回收义务,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,打通产品全生命周期,助力资源循环利用与绿色发展。在侵权追责上,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,适用无过错责任,明确生态修复义务,设立惩罚性赔偿,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,为受损生态提供有力私法救济。

民法典以私法之力,将绿色理念嵌入民事活动全过程,让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成为全体民事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。

二、生态环境法典:系统织密公法治理网络

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是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、综合性核心法典。它以公法为主导,整合分散法规,构建权责明确、刚性有力的全域生态治理体系,与民法典有效衔接、功能互补。

法典实现全要素系统规制,统筹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废、新污染物等污染防治,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系统修复,实现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。在监管执法上,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,以许可、标准、监测筑牢事前事中防线,以按日连续处罚、停产整治、刑事追责强化事后惩戒,形成“预防—监管—处罚—追责”闭环。在制度保障上,完善生态修复、损害赔偿、生态补偿等机制,细化公益诉讼规则,畅通公众参与渠道,凝聚社会共治合力。

如果说民法典为个体行为划出绿色底线,生态环境法典则构建起覆盖全域的刚性治理网络,以国家公权力守护生态安全。

三、双典协同:公私联动构筑生态法治屏障

两部法典理念同源、责任互补、规范衔接、维权协同,共同构筑生态环保法治屏障。理念同源,目标同向,均以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为追求,民法典绿色原则是私法表达,生态环境法典五大原则是公法展开,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。责任互补,全程治理,民法典引导微观民事行为,生态环境法典管控宏观环境风险,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。规范衔接,适用有序,明确特别法优先、一般法托底,确保法律适用统一。维权协同,保障有力,共同支撑环境公益诉讼,降低维权门槛,强化司法保障。

四、双典分野:私法自治与公法管控各尽其责

两部法典定位清晰、分工明确,形成“私法自律+公法他律”双轮驱动。民法典是私法,调整平等主体关系,以民事赔偿、修复、惩罚性赔偿追责,通过民事诉讼实施,强调个体自觉与市场约束。生态环境法典以公法为主导,调整监管治理关系,以行政处罚、刑事追责纠偏,通过执法与司法推进实施,强调国家监管与刚性惩戒。

简言之,民法典告知民事主体:绿色是行使权利的法定义务;生态环境法典警示全社会:触碰生态红线,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
法治为纲,生态为本。在民法典宣传月,重温绿色条款、对照两部法典,我们看到的是国家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。民法典以私法润物无声,让环保成为全民自觉;生态环境法典以公法雷霆震慑,为生态安全筑牢防线。两部法典协同发力,形成公私联动、全民共治、惩防并重的生态法治体系。

以法之名守护绿水青山,循法而行建设美丽中国。让我们自觉践行绿色原则,遵守环保法律,将法治精神与生态理念融入一言一行,携手守护蓝天碧水,以法治之力谱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。

(作者系省政协委员,省律师协会副会长)